一、编制背景
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社会监督,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“黑油”违法行为的积极性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,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市打击“黑油站”工作办公室《专题研究“黑油站”整治工作会议纪要》的要求,结合我区实际,我局与市公安局清城分局联合印发了《清远市清城区打击“黑油”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》。现就《办法》的情况作简要说明。
二、框架和内容说明
本《办法》共11点,1个附件(清远市清城区打击“黑油”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签领表),以下逐项说明。
(一)奖励对象
通过电话、来信、来访、网络等方式向清远市清城区联合打击“黑油站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(设在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)(以下简称“区打黑油办”)举报本区范围内“黑油”违法线索,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(以下简称“举报人”)。
履行打击“黑油”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,不适用本办法。
(二)举报奖励的原则
1.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,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码及通讯联系方式等。对于举报事项,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、地点、人物等情况,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,并自愿协助调查。
2.同一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,奖励最先举报人;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,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,酌情分别给予奖励。
3.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,不重复奖励。
(三)举报奖励的条件
1.有明确举报对象、具体举报事实,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2.举报内容未被行政部门掌握,或者行政部门虽已掌握,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、扩线经营、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3.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,并据此破获“黑油”非法经营案件或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。
(四)奖励范围
1.提供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加油站(点、船)线索。
2.提供无照无证无牌的非法改装运输成品油的流动车辆线索。
(五)奖励的标准
1.经查实,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,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,现场扣押的汽油在30升以下或柴油在100升以下,现场同时抓获作案人员的,奖励举报人1000元;未能现场同时抓获作案人员的,奖励举报人500元。
2.经查实,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,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,现场扣押的汽油在30升(含)以上或柴油在100升(含)以上,现场同时抓获作案人员的,奖励举报人1500元;未能现场同时抓获作案人员的,奖励举报人1000元。
3.举报人协助抓获的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,额外奖励举报人2000元。
4.经查实,举报人提供的线索,对破获重大“黑油”违法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,经“区打黑油办”同意,可酌情提高奖励金额。
(六)举报的渠道
1.电话举报,举报电话:110
2.信件举报,寄送地址:清远市清城区院南路1号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(409室)。
(七)举报奖励的发放方式
1.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成功侦破案件,查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,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《清远市清城区打击“黑油”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签领表》(见附件)报区打黑油办审批,区打黑油办接收签领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,同意奖励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。
2.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,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打黑油办领取奖金;逾期未领取奖金者,视为放弃领奖权利,能够说明理由的,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。
(八)保护举报人有关规定
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,未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、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,严格执行保密纪律,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。
(九)奖励资金来源
举报奖金纳入打击“黑油”年度专项预算,专款专用,接受监察、财政、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,一旦发现问题,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(十)政策解释
本办法中关于举报条件、范围、奖励标准等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核准并解释。
(十一)施行期限
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发布起施行,有效期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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